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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
发布日期:2009-5-19   浏览次数:1222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简称为“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的具体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对象

“农转城”人员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一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成建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确认条件,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二、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违法生育后征收社会抚养费计算标准

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违法生育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本《解释》下发前已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

三、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有关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本《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浙江省浦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技术支持:华信网络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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