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机关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促进全县人口性别比的自然平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实行一系列奖励、保障、优惠等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保障政策的实施对象
凡属浦江县域范围内的双农独女户、双农二女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均享受计划生育女儿户奖励保障政策。
(一)夫妻都为浦江户籍,且均是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夫妻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三)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四)生育一个女儿或现存一个女儿或女儿死亡现无女儿的或生育二个女儿后施行了绝育措施的。
二、奖励保障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双农独女户的夫妻中,男40-45周岁,女35-40周岁,以及双农二女户的夫妻中,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的,均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参照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执行,使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35周岁以下开始缴纳的,年满50周岁后即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后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按社会保险扩面缴费标准,保期15年内的所需保险费用由县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双农独女户的,县财政负担50%,个人负担50%;双农二女户的,县财政负担40%,个人负担60%。有条件的村可以由村集体资金为他们负担一部分个人费用。
在企业等单位工作并已由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以及已享受浦江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定期补助的,不再享受此待遇。
(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男年龄在46周岁至59周岁、女年龄在41周岁至59周岁的双农独生女户夫妻,以及符合享受上述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条件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双农独生女夫妻,各自年满60周岁后,给予发放每人每年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不影响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未享受上述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双农二女户夫妻,各自年满60周岁后,给予发放每人每年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三)招工考试加分政策
在本县机关、事业单位考选聘用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录用)和复员军人安置等就业考试中,双农独女户的女儿可享受按照笔试总分额2%的加分待遇。双农二女户的女儿享受按照笔试总分额1%的加分优惠待遇。
(四)高中就学加分政策
双农独女户的女儿初中升学拟就读本县高中(包括重点高中和普通高中)的,给予中考总分加分4分的优惠,双农二女户的,给予中考总分加分2分的优惠。
(五)高考成绩优秀奖励政策
双农独女户、双农二女户的女儿,如其高考总成绩名列全县文科或理科前5名,且被高校正式录取的,分别给予其家庭奖励“计划生育奖学金”5000元和3000元。
(六)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
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双农独女户、双农二女户安排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特困救助;优先安排农村扶贫救济项目;优先安排、审批农村宅基地,属独生子女的按双子女计算,由各乡镇督促落实;优先承包农村土地、山林和集体企业等项目;优先安排贷款。
三、奖励保障政策的暂停享受和取消享受
(一)双农独女户、双农二女户的女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户暂停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奖励保障政策: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后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2、不按时参加“三查”管理的;
3、不接受落实四项节育手术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应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未足额缴纳的。
待其落实相应的计生政策措施、履行法律责任后恢复享受,暂停期间的待遇,不再补给。
(二)已经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奖励保障政策的家庭,如其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家庭的享受资格,收回已享受的政府投保金、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奖学金等待遇,并按《合同》收取违约金: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有关合同再生育的;
2、不按时参加“三查”管理的;
3、因其他原因应取消的。
四、实施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1、本人或家庭自愿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签订合同书;
6、落实相关待遇。
(具体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订相应的实施规范)
(二)认真落实保障措施。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奖励保障政策的意义、内容和实施程序,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项实施工作。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及时建立信息档案材料,并每年年审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暂停或取消所享受的待遇。县财政部门要将各项支出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到位、发放到位。切实加强对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浙人口计生委〔2006〕35号文件)和县有关文件执行。
(三)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四)各乡镇(街道)可以在各自财力承受范围内,提高各项政策待遇标准,其超过部分资金,由乡镇(街道)自行承担。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以往我县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具体由浦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