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保障对象的确认条件
凡属浦江县域范围内的双农独女户、双农二女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均
享受计划生育女儿户奖励保障政策。
1、夫妻都是浦江户籍,且均是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夫妻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4、生育一个女儿或现存一个女儿或女儿死亡现无女儿的或生育二个女儿后施行了绝育措施的。
二、奖励保障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一)关于“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规定
1、“农业户口”是指传统城乡二元户籍管理体制中与“居民户口”相对应的
户口类型。是否为农业户口,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口性质为标准。
2、“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指: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的对象。
(二)关于“1973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规定
1、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规定
(1)、94年1月31日前,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已满法定婚龄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规定;
(2)、94年2月1日-2007年9月27日期间,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依法登记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规定;
(3)、2007年9月28日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满法定婚龄后生育第一个孩子,并在生育后6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
2、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
(1)、1979年9月3日前生育子女数量符合“不要超过养两个孩子”的规定。
(2)、1979年9月3日至1982年3月7日间生育子女数量和间隔符合 “每对夫妇最好生育一个子女,不得超过两个,两胎间隔时间在4年以上”的规定。
(3)、1982年3月8日后,生育第二个孩子符合“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
3、收养子女的规定
1992年3月31日以前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 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三)关于“生育一个女儿或现存一个女儿或女儿死亡现无女儿的或生育二个女儿后施行了绝育措施”的计算口径
1、“生育一个女儿”指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女儿或曾依法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女儿的。
2、“现存一个女儿” 包括:
(1)、依法生育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女儿,并施行了绝育手术。后其它女儿均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女儿的;
(2)、依法生育一个女儿,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儿子,并施行了绝育手术。后儿子死亡,现存一个女儿,并不再生育的家庭。如果在女儿满14周岁前,儿子已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双农独女户;如果在女儿满14周岁后,儿子才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双农独女户。
3、“女儿死亡现无女儿”指依法生育一个女儿或依法生育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女儿并施行了绝育手术。后女儿均死亡,现无存活女儿的。
4、生育二个女儿的,包括:
(1)、依法只生育过二个女儿或依法曾生育过二个以上女儿但同时只存活二个女儿的;
(2)、依法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女儿,但以后只存活二个女儿的。
(3)、依法收养一个女儿后,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女儿,并施行了绝育手术的;
5、现存女儿数的计算口径
(1)、现存子女数包括本人现存的生育子女(含送养、寄养、离婚判随前配偶的子女)、收养子女。
(2)、死亡的女儿是否计算为现存女儿数。女儿在未成年(不满18周岁)前死亡的,不计算为女儿数;女儿在成年后死亡的,计算为女儿数。
(3)、子女遗弃或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6、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
夫妻双方再婚前后合计只生育两个女儿,并施行了绝育手术的,可以认定
为双农二女户。
(四)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规定
1、出生时间和年龄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
2、每年的奖励保障对象为当年1月1日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
3、超过年龄的,以奖励保障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保障对象
1、婚姻不明的人员
(1)、一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人员;
(2)、丧偶、离婚的人员。
2、特殊身份的人员
(1)、农业户口的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的临时工及其配偶;
(2)、农业户口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及其配偶;
(3)、农业户口的下岗人员不享受,其配偶享受;
(4)、口袋户口的人员及其配偶;
(5)、户口在浦江,但计划生育不属于浦江管理的人员。
3、曾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三查”、 “全过程管理”的人员。
4、已婚未育收养的。
四、二女户绝育证明的认定
原则上,享受二女户奖励的,要求提供结扎证明。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提
供结扎证明的,由县鉴定小组鉴定后给予认定。
五、下列奖扶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1、双农独女户放弃再生育的养老金奖励、双农二女户结扎的养老金奖励与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不同时享受。
2、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不同时享受。
3、已由企业等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同时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六、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退出奖励保障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6、不按时参加“三查”、“全过程管理”的。
浦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08年12月15日